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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卫办医发〔20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加强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提高门诊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结合医疗机构门诊工作实际情况,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2年6月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相关链接: 《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晋公网安备 140500020005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