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正)》(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介绍我省《条例》修改情况,并通报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有关工作情况。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邓永明、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宋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铁锁、省人大常委会教工委副主任梁权、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任秦钟、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杨建勇出席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教工委主任李洪主持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上,邓永明介绍了我省《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是修改了立法宗旨的表述。将立法宗旨进一步明确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加直接体现和全面贯彻落实了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的精神。
二是调整生育政策并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依据人口与计生法,《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再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对于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由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登记;对于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实行审批制度,并对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重点照顾了有病残儿童的家庭和再婚家庭,以利于减轻养老负担,促进家庭和谐。同时,还相应调整了政策外多孩生育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不仅贯彻了深化改革时代要求,而且强化了便民利民服务宗旨的落实。
三是依据人口与计生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以全面推进知情选择,并向育龄人群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提高服务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四是修改完善了计划生育奖励假和婚假制度,以鼓励按政策生育和促进优生优育。依据人口与计生法,将原来有关晚育产假的规定,修改为合法生育延长产假的规定,凡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再享受产假60日。将原来有关晚育护理假的规定,修改为有关合法生育护理假的规定,天数不变,仍为15日。将有关晚婚假的规定,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职工婚假时间为1~3天,在当前结婚普遍较晚的情况下,同时也考虑到结婚是每个职工家庭生活的大事、喜事,享受一定时间的婚假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优生优育,因此我省并没有简单删除晚婚假期,而是作了适当修改,既照顾了夫妻婚假需求,也考虑了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
五是有效衔接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待、扶助政策,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立法精神,修改了原《条例》中有关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待、扶助政策,对于政策调整前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优待、扶助政策,对于政策调整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实行有关政策。
杨建勇介绍,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之后,省卫生计生委按照省政策和国家卫生计生委部署,迅速开展了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有关工作,启动了《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工作;组织做好目标人群测算工作;加强人口监测和风险防控;做好妇幼保健能力现状调研;做好计划免疫等相关配套服务测算;评估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我省经济社会的影响。
《条例》施行后,我省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作为各级党委政府2016年的重大改革任务,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认真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强化对基层的督促指导,加快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步伐;落实部门工作职责,完善人口计生领导组工作机制,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并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把《条例》执行好,把全面两孩政策这一好事做好,实事做实。
实施两孩政策后,我省将改革和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一是实行登记服务制度。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于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子女的夫妻,不再进行审批,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夫妻双方可以在孩子出生前或出生后持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免费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也可以由各级医疗机构和妇幼计生服务机构进行服务登记,将逐步推出出生、妇幼保健、预防接种等多证合一的制度。
二是改革再生育审批制度。符合我省《条例》规定条件,要求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仍需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条例》规定,将再生育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级,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全面推行网上办证,强化便民利民服务。
三是有效衔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待、扶助政策,对政策调整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也不再进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相关优惠政策,但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生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继续实行现行的各种奖励、扶助政策,在社会保障、集体受益分配、就业创业、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要加大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帮扶力度,完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妥善解决他们在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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