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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发布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移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2/19     字体显示: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近日,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联合发布《全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移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移交与管理工作,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办法》明确,该规定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拆迁安置小区等各类居住区配置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和管理工作。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托养等服务的场地、房屋等。

在配建要求方面,《办法》提出,新建居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已建成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应设置于建筑物低层,便于老年人活动。同时,设施应满足适老化建筑标准,如实现无障碍进出、安全疏散出口不少于2个等。

《办法》还规定了配建程序,包括规划和用地、规划设计、规划许可、建设许可和联合验收等环节。其中,新建居住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需同步审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置情况,对未配置或配置不达标的项目,不予核发许可证。

在移交及运营管理方面,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居住区的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由开发单位建设并无偿移交属地民政部门用于社区养老服务。民政部门负责设施使用的监管,并引入专业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普惠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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