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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晋城市卫生健康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晋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晋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晋城市卫生监督所)具体行使晋城市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并签订《晋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委托书》,明确了委托执法权限、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委托执法期限等事项。现按规定程序向社会予以公布。
晋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委托书.pdf
晋公网安备 140500020005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