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晋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公示公告 >> 公示公告
晋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时间:2020/04/15     字体显示:

晋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晋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樊林奎

委托机关地址:晋城市凤台西街2179号

受托机构:晋城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法定代表人:崔凯霞

受托机构地址:晋城市瑞丰路13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原国家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晋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晋城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本市辖区内实施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在委托期限内,晋城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是晋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职能的执法机构,并以委托机构名义开展执法工作。

一、委托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护士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行使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等专业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委托权限

(一)负责对辖区内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检查、指导与考核;依法对本级和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执法人员开展综合性卫生监督稽查、专项卫生监督稽查等工作。

(二)负责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重大复杂、跨区域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负责依法调查处理对有关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执法活动的投诉举报;负责依法调查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的行政违法案件。

(四)根据属地管辖和分级管辖的原则,在委托权限内

依法对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等专业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履行以下卫生综合监督执法职能:

1、对市本级管辖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执业行为,传染病疫情报告及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及医源性污水处理情况,医疗广告的发布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行政违法行为。

2、对市本级管辖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行政违法行为,重点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违法行为。

3、对市本级管辖的采供血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医源性污水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行政违法行为、打击非法采供血活动。

4、对市本级管辖的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从业单位,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行政违法行为。

5、对市本级管辖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的教学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卫生室保健室、公共场所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行政违法行为。

6、对市本级管辖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放射诊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行政违法行为。

7、对市本级管辖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行政违法行为。

8、依法查处市本级管辖的医疗事故、重大疫情、职业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

9、依法承担行政机关交办的其它卫生监督事项。

三、委托机关职责

    (一)定期检查卫生监督机构的受托事项执行情况,并及时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积极协调解决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受托机构职责

(一)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不得再行委托。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考核评议,及时完成委托机关交办的各项行政执法工作任务。

(二)不得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执法权力,不得委派本机构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

(三)严格执行《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的相关规定,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五、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2019年8月26日至2022年6月21日止。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晋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晋城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各执一份,委托机关同时报晋城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特此公告

 

                       晋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15日

 

 

打印此页】【收藏此页】 
机构概况 | 联系我们 |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 无障碍
本站由晋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办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或建立镜像 ALL Right
地址:中国·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凤台西街2179号 邮政编码:048000 联系电话:0356-2024061
Copyright © 2016, wjw.jcgov.gov.cn 晋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网站地图
备案号:晋ICP备05001036号 网站标识码:140500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