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
事项编码 |
2000-F-00100-140500 |
实施编码 |
11140500MB1970543F3140723004W00 |
权力部门 |
晋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涉及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进驻大厅 |
否 |
是否可网上办理 |
是 |
是否一窗办理 |
否 |
是否设置审批情形 |
否 |
是否就近办 |
否 |
是否一次办 |
是 |
办理深度 |
二级标准(网上申报,原件预审) |
到现场办理次数 |
1次 |
咨询电话 |
2022153 |
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
0356-12345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依企业、群众申请办理 |
是 |
结果名称 |
01鉴定申请书 |
结果样本 |
01鉴定申请书.doc
| 收起全部 申请条件 1、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时,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份数 |
出具单位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1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 |
原件1份 复印件3份 纸质版/电子版 |
申请人提供 |
必要 具有法律效应,专家签字,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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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与诊断治疗有关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3份 纸质版/电子版 |
申请人 |
必要 盖红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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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预防接种异常放映鉴定申请书 |
原件1份 复印件3份 纸质版/电子版 |
申请人 |
必要 盖章 |
空表下载样表下载 | 平台流程 受理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依据提交材料,并现场审核 |
李芳 |
5 |
专家组现场评定给于鉴定并提出书面鉴定结果 | 办结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依据提交材料,并现场审核。 |
李芳 |
10 |
专家组现场审核,并书面提出鉴定结果 | 办理流程图 办理流程图 特别程序 设立依据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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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条款名称 |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条款内容 |
【行政法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发生后,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可以请求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请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的,接到处理请求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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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
条款名称 |
第五条 、 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
条款内容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60号) 第五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负责。 第十四条 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时,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并提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所需的材料。 第十七条 对设区的市级医学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申请再鉴定。 第二十七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鉴定书应当加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专用章。医学会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10日内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送达申请人,并报送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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