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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办理
发布时间:2020/12/15     字体显示: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死亡证明办理
事项编码 2000-c-0900100-140000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权力部门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对象 自然人 行使层级 省级
法定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办
公共服务提供机构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涉及收费 收费标准 不涉及收费




咨询电话
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申请条件

1、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的《死亡证》,由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
2、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等正常死亡者的《死亡证》,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签发;
3、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公安司法机构判断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份数 出具单位 材料要求 材料下载
1 死亡患者家属身份证明(免提交)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2 死亡患者身份证(免提交)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3 死亡患者诊疗记录(登记死亡原因)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办理流程
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环节内容 办理人 时限(工作日) 办理说明
在医疗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由负责救治的医疗机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死亡医学证明》,所属医疗机构签发。


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签发死亡证明
环节内容 办理人 时限(工作日) 办理说明
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等正常死亡者的《死亡证》,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签发。


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环节内容 办理人 时限(工作日) 办理说明
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公安司法机构判断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设立依据
1



法律法规名称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条款名称 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
条款内容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死亡证》共四联(式样见附件1)。 (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四)《死亡证》签章后生效。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五)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六)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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